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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强化准入监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25 22:30:27   浏览次数:1099  发布人:b819****  IP:125.64.47.***  评论:0
    导读

    4月22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审核重点关注事项》(下称《公司债券审核指引1号》)。该指引细化了对公司债券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核查要求。《公司债券审核指引1号》立足前期审核实践,聚焦发行人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特定风险等关键事项,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

    4月22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审核重点关注事项》(下称《公司债券审核指引1号》)。该指引细化了对公司债券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核查要求。

    《公司债券审核指引1号》立足前期审核实践,聚焦发行人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特定风险等关键事项,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一是明确发行人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要求。对存在重大负面舆情、股权结构与管理层不稳定、非经营性往来占款与资金拆借余额较大、对外担保金额较高、资金集中归集等情形的发行人,要求其细化对相关事项的披露,说明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二是细化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要求。对存在有息债务结构发生大幅变化、短期债务占比显著上升、“存贷双高”等财务指标明显异常、财务数据变化较大的发行人,要求其披露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三是强化对偿债能力偏弱的发行人的准入监管。对于公司债券存量规模大且存在显著兑付压力、缺乏可持续经营能力且严重影响偿债能力、母公司单体资产质量较低的发行人,要求其审慎制定公司债券申报方案。

    四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关注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明确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与职责,建立中介机构分类管理制度。要求主承销商提交承销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近两年内承销债券违约情况,对于存在严重负面执业记录的,将对其申报的项目从严审核。

    此外,《公司债券审核指引1号》编制了主承销商关注事项核查对照表,对审核重点关注事项进行归纳和提炼,方便主承销商逐项对照核查,提高债券审核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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