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由点到线再到面的逻辑进路,从标识性概念出发,到构建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再到一体推进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逐步形成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
标识性概念与中国检察学
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提炼标识性学术概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尽快把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立起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展历程中,我们提出了许多有主体性和原创性的概念,需要将其进一步培育、提炼为标识性概念。按照由点到线再到面的逻辑进路,从标识性概念出发,到构建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再到一体推进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逐步形成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因此,如何认识、培育、提炼运用好标识性概念是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一个基本问题。
何为中国检察学的标识性概念
标识性概念本身属于综合性的概念,存在于各个学科中。但是,各个学科的具体的标识性概念,是能够代表该学科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概念,具有专门性、独特性。这是从学科构建的角度,对标识性概念的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这是从中国与世界的角度,标识性概念应具有实践突破性、理论创新性、传播穿透性,体现中国自主、中国特色、中国本土、中国原创。基于此,中国检察学的标识性概念,既可以是代表检察学学科独有的专门的概念,如公诉、检察官、检察权等;也可以是中国本土产生的,带有中国特色的自主性、原创性概念,如法律监督、公益诉讼检察等。需要说明的是,基于检察学研究的共性,二者经常会重合。如,检察侦查即满足以上两种界定。
怎样培育、提炼
中国检察学的标识性概念
《道德经》云,“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理论研究之树、学术讨论之台、面向世界之路,就是由标识性概念的毫末、累土、足下,在点滴中积累、汇聚而成。因此,中国检察学的标识性概念,也应重点从中国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改革实践、理论创新出发,进行归纳、总结、培育、提炼。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种路径:
从中国检察制度历史发展出发,发现并提炼标识性概念。如,“检察”二字本身,就属于标识性概念。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在变法修律过程中,并未将“public prosecution”直译为“指控”或“公共起诉”,而是结合中国本土的御史制度“纠察百官、监督狱讼”的监督内涵,译成“检察”。从本源来看,“检察”既有起诉,又有监督之功能定位,是中国之创造。又如,“法律监督”,也属于标识性概念。苏联检察制度中有“检察监督”“总检察长”的概念,但并未出现过“法律监督”概念。从“法律监督”的本源看,是总结苏联检察机关的任务,经中国语境下理解后的中文表达。回顾历史,在中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还有很多此类概念,诸如“人民检察”“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既有对外来知识经过本土化的演进、改造,也有基于当时中国社会发展需要而孕育的检察智慧成果。因此,对于当前现有的,“习以为常”的一些概念,也要深入挖掘其历史脉络,究其本源,探其本质。
从新时代检察改革的实践出发,特别是从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中,培育、提炼标识性概念。如,“知识产权检察”,属于标识性概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最高检依法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营造创新驱动发展的环境,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厅。知识产权检察成为检察学的一个新兴子学科。又如,“公益诉讼检察”,属于标识性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在祝贺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贺信中写道,“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公益诉讼检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领域的原创性成果,向世界展示了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发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的中国模式。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应是“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知识生产过程,标识性概念就是检察改革实践产生的知识结晶,诸如“未成年人检察”“涉外检察”“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均是检察机关顺应中国之需、时代之要、改革之势,在中华大地上生成的检察知识结晶。因此,对于在检察改革实践中提出的一些新的工作要求、工作内容,要及时总结、归纳,形成完备的成熟的知识脉络,上升为标识性概念。
从检察理论研究出发,深刻揭示检察工作规律,培育、提炼标识性概念。例如,“检察学”本身就属于标识性概念。虽然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法国,但是法国关于检察制度的研究却很少。英美法系的国家也如此,普遍重视检察实务研究,但对检察理论研究不足,究其原因是缺少一个统一的自上而下的中央机构。法国司法部虽然是检察机关政治上的领导者,但是并不是检察机关的中央机构,因此缺乏统一推动检察制度、检察理论研究的力量。在英语、法语里均找不到“检察学”这个专门词汇。从词源学来看,“检察学”属于中国原创的标识性概念。又如,“四大检察”,属于标识性概念。作为经宪法定位的专门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国检察机关要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有效实施,不仅要求检察职责贯穿刑事案件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全过程,也要求承担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的职责。经由对检察工作规律的总结深化,提出构建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为主要内容的“四大检察”法律监督的主体框架。由此可见,要深入探究法律监督、检察权的内在逻辑和发展规律,加强检察基础理论、基本职能、检察理念、检察改革等问题的研究,提炼出具有学理性的新理论,概括出具有规律性的新实践。
中国检察学与检察历史、检察实践、检察理论交相辉映,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中,以标识性概念为支点,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有所进步。列举以上三种路径方式,是举一反三,并不是仅有这三种路径。并且,三种方法也具有兼容性,比如“法律监督”既可以从历史中来,也是对检察理论的升华,还发展于检察改革实践中。
怎样运用
中国检察学的标识性概念
《增广贤文》云:“瓜熟蒂落,水到渠成。”标识性概念,既是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构成元素,也是它们彼此间良性互动的重要纽带。培育、提炼标识性概念,按照由点到线再到面的逻辑进路,在一体推进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过程中,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水到渠成”。《荀子劝学篇》云:“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在学科体系中,标识性概念是检察学学科的根基,范畴、判断、命题、原理等皆依托标识性概念而建立。从标识性概念出发,明确检察学的基本框架、基本原理、学科定位,形成独立、系统的检察学学科体系。如,以“法律监督”基本范畴为起点,明确其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产权检察”等检察职能的关系,搭建中国检察学的学科体系。并且,在对这些标识性概念的内涵,以及彼此关系的深入研究中,中国检察学的学科定位、框架也会愈发清晰,独特性、自主性愈发鲜明。
“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在学术体系中,标识性概念不仅是检察学学术体系存在与发展的支撑点,也是检察学蓬勃发展、推陈出新的动力和知识生产力。近年来,学术研究的热点,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外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行刑反向衔接、检察侦查等,均以标识性概念,设置学术研究主题,创造学术研究机会,搭建学术讨论平台。在各个学科、各个领域、各个研究者对标识性概念的知识碰撞中,汇聚更广泛共识,检察学的学术体系才会更具生命力、更有影响力。
“千里黄云白日曛,北风吹雁雪纷纷。莫愁前路无知己,天下谁人不识君?”在话语体系中,检察学的标识性概念是中国与世界各国对话交流的重要载体,不仅蕴含着丰富的中国立场、思维和逻辑,也向世界展示了破解人类法治建设难题的中国方案。如,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写道:“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公正司法是人类的永恒主题,也是各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面对的共同难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司法工作提出的重要目标要求。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属性和内在要求。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确保司法为人民行使、让人民满意,这也是“人民检察”“检察听证”“人民监督员”等标识性概念的内核。因此,要充分体现出标识性概念的实践突破性、理论创新性、传播穿透性,就要统筹好共通性表达和差异化叙事。一方面,寻找共同话题,运用受众乐于接受和易于理解的话语,实现共情共鸣的话语表达,强化沟通的亲和力和实效性;另一方面,加强比较研究,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合理性、显著优越性,增强影响力和说服力。
“春发其华,秋收其实。”“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孕育在中华大地,从革命战火中走来,在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中成长,如今在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又焕发新的生机活力,虽历经波折,但生生不息。借助标识性概念的星星之火,让中国特色之魂脉愈发鲜明。检察事业欣逢最好发展时机,在已有前辈们的研究积淀基础上,最高检作出部署安排,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就是要以严谨科学的标识性概念打造鲜明清晰的中国检察印记,深刻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内在合理性和显著优越性,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检察力量,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教授、法学博士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张薰尹)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