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审结一起贩卖、非法持有毒品案。
案情审理
2024年4月4日,吴某在某酒店附近,以“埋包”的方式向李某贩卖1.5万元毒品“花和烟丝”,净重100.18克。4月6日,哈某准备将剩余毒品“花和烟丝”交给吴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花和烟丝”净重99.16克,经鉴定上述毒品“花和烟丝”含有合成大麻素。2024年12月1日,新疆巩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哈某犯贩卖、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巩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多次给多人贩卖毒品“花和烟丝”,当场查获100.08克,其毒品数量较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哈某非法持有“花和烟丝”净重99.16克,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2025年2月22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25年3月,吴某以案涉毒品数量认定有误为由,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中的毒资支付情况和吴某与各吸、贩毒人员长期、大量进行毒品交易的基本事实,结合银行流水和证人证言,能够证实其贩卖的物品确系毒品合成大麻素,且交易的毒品已被吸毒人员吸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近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由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吸食后能够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比天然大麻更容易上瘾。毒品市场上广泛存在的以“花儿”“茶叶”“烟丝”等为代号的毒品,主要成分就是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哈某心存侥幸心理,为获取非法利益,贩卖、持有毒品,最终获刑。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敬畏法律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对毒品的侥幸心理和铤而走险,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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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