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 [切换]
  • 二维码
    速企网

    手机WAP版

    手机也能找商机,信息同步6大终端平台!

    微信小程序

    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新闻 » 热点新闻 » 正文

    知产审判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保护出口竞争利益路径之探——以甲公司与乙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8-25 09:00:33   浏览次数:14  发布人:edf8****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徐丹阳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从事跨境商品交易的小微企业数量逐渐形成一定的规模。贸易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体现在商品的销量方面,而维系销售渠道、拓展出口利益是其销售量的基本保障,该竞争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出于成本和人力约束,这些小微企业难以通过在多个域外市场均注册和持有商标来维护自身的出口利益。笔者认为,在一定条件下,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nload="this.removeAttribute('width'); this.removeAttribute('height'); this.removeAttribute('onload');" />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徐丹阳

    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从事跨境商品交易的小微企业数量逐渐形成一定的规模。贸易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体现在商品的销量方面,而维系销售渠道、拓展出口利益是其销售量的基本保障,该竞争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出于成本和人力约束,这些小微企业难以通过在多个域外市场均注册和持有商标来维护自身的出口利益。笔者认为,在一定条件下,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损害出口竞争利益的行为予以规制,对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本文以甲公司与乙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01

    问题缘起

    甲公司系生产销售某类防护用品的企业,在商品上使用“A”未注册商标,自2019年起将商品销往欧盟,符合相关认证标准。2020年年初,乙公司向甲公司采购该类商品,双方签订多份合同。在此过程中,乙公司知晓甲公司在该类商品上使用“A”商标,亦知晓该商标未在欧盟及我国注册。2020年年末,乙公司分别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盟知识产权局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A~”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注册申请,欧盟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4月核准注册。在该商标成功注册半个月后,乙公司以甲公司在该类商品上使用含“A”的标识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陆续实施向甲公司发律师函警告、就甲公司的网店发起投诉要求下架、向甲公司的德国经销商发函要求停止合作、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处罚等行为。同时段内,甲公司的网店商品链接被关闭、德国经销商停止合作、该类商品出口销售额大幅下降。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的主观目的是胁迫甲公司继续合作,且上述行为严重扰乱甲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并在客观上造成甲公司的网店商品链接被关闭、德国经销商不再合作、商品销量降低的实际损害。故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500万元。乙公司认为,其实施上述行为的基础是其已在欧盟成功注册“A~”商标,在欧盟范围内享有商标专用权。而“A”商标与“A~”商标近似且对应商品类似,故甲公司将该类商品销往欧盟的行为系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乙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产品的销售量是其赖以维持市场竞争力的根本因素,维系销售渠道、拓展出口利益是销售量的基本保障,构成其核心竞争利益。乙公司因在先商业合作关系知悉甲公司未注册商标的样式,虽然其已在欧盟成功注册商标,但其申请注册行为及后续投诉、举报行为实为窃夺合作相对方商誉,主观上违反商业道德,且客观上已造成实际损害。因此,乙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5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02

    出口竞争利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

    保护的基础

    (一)与侵害出口竞争利益相关的准据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中并未针对不正当竞争纠纷这类特殊的侵权纠纷作出特别规定,故应当按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确定涉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准据法。而在进一步确定侵权行为地时,则应结合不正当竞争有别于一般侵权的特殊之处予以判断。通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涉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包括特定竞争者、市场潜在竞争者和消费者群体,在法益上既有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群体等公共利益,也有特定竞争者的私人利益。相较于仅涉及私人利益的一般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具有特殊性。就竞争者利益而言,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地应为竞争者利益冲突地;就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群体利益而言,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地为市场所在地。在实践中,二者通常是同一的,都表现为受影响的竞争关系所在地,也是消费者受到或可能受到实质性直接影响的场所。而出口竞争利益是国内主体尝试获得的一种优先于他人向境外出口商品的利益,当事人之间的竞争关系发生在我国,解决相关争议应当适用我国法律。此外,根据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即使不正当竞争行为系在境外实施,在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应适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准据法虽应确定为侵权行为地法,却并非仅关注具体行为发生在何地,而是关注竞争关系所在地位于何处。

    本案中,被诉行为是以域外抢注的近似商标为基础实施的发函、投诉、举报等行为,具有涉外因素,所产生的纠纷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在进入实体判断之前,应根据《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准据法。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部分行为发生于境外,但针对的都是中国主体即甲公司。更重要的是,双方竞争关系在形式上表现为欧盟商标专用权的行使,但实质上是对出口市场的排他权,展现出竞争者之间在出口利益上有冲突。尽管出口方可以通过在域外市场地注册商标保护自身出口利益,但就从事跨境商品交易的小微企业而言,出于成本和人力约束,实难苛求其通过在多个域外市场均注册和持有商标来维护自身的出口利益。因此,被诉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地应为竞争关系冲突地,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出口竞争利益是否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利益

    随着市场竞争方式不断更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难以由具体法律条文所穷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被称为“一般条款”,起到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由于合法正当的市场竞争也会给竞争对手带来商业损失,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一般条款的适用呈现审慎态度,如何把握市场竞争中的容忍度是关键因素。

    判断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否适用一般条款,需要衡量纠纷中原告主张被侵害的利益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规定的内容可见,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涉竞争利益虽然不同,但都反映出该法以维护竞争秩序、竞争机制为根本立足点。因此,法院应密切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本质属性,确定不同案件中原告主张被侵害的利益是否为受该法保护的竞争利益。

    本案中,甲公司是生产、销售某类防护用品的企业,其商品的销售量是其赖以维持市场竞争力的根本因素。结合销售时间较早、销售地域较广、符合欧洲相关检测认证标准,且有较大的出口量等因素,可认定甲公司商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和销售渠道。维系销售渠道、拓展出口利益是销售量的基本保障,是商事主体合法权益和竞争利益的具体表现。跨境电商店铺、域外合作经销商均是经营者的销售渠道,系经营者出口竞争利益的重要依托,构成重要竞争利益,该利益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03

    侵害出口竞争利益的不正当性评价

    (一)有效域外商标权不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在同一法域内,基于有效的商标权所行使的投诉行为,是正当的权利行使,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在涉及出口竞争利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会存在域外商标权与本国不正当竞争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表现为行使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可以成为阻却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事由。笔者认为,对于不同法域,域外商标权即使有效,也并不当然阻却本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有效持有的域外商标与域外商标之注册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实为两个不同问题。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因,在于商标可在公众主观上建造有关“商品价值”的内在联想。权利人成功注册并持有有效商标后可避免他人恶意抢注,产生此法律效果系为阻却通过不法方式窃夺他人已取得的商誉,非仅为考量申请注册的先后顺序。为此,持有有效域外商标并不能排除对商标注册行为正当与否的审查,商标未被宣告无效亦并不当然阻却不正当竞争的审查。若商标权人的行权目的为窃夺合作相对方商誉并付诸后续行动,因其主观上违反商业道德,故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法院需要评价的不是乙公司欧盟注册商标的效力,而是乙公司于注册欧盟商标之行为的不正当性。商标注册行为的不正当性,主要表现为是否发生了恶意抢注行为。经查阅与本案相关的欧盟法律可知,欧盟商标行政机关设法规制恶意抢注行为。《欧盟商标条例》规定,当申请人提交该商标的申请时,若是出于恶意,该欧盟商标应当被宣告无效。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既可能影响商标的有效性,也不具有正当性,这与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相同目标导向。对于曾存在商业合作关系的经营者而言,法律规制前述两种行为的目的均在于重申商业合作关系结束后,合作各方应履行的后合同义务。鉴于本案当事人之间曾存在商业合作关系,故应进一步审查乙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和后续行为是否存在不正当性。

    (二)被诉行为的不正当性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为依据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苛责性,具体表现为是否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诚信原则系民事活动最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其内涵为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均要求经营者遵守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知和接受的行为标准。

    以行为的不正当性或可苛责性判断行为人违反商业道德或诚信原则是一般条款的适用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就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态进行以下两个方面的分析:一是认知要素方面,即行为人是否明知其行为基础缺乏法律或事实上的根据;二是意志要素方面,即行为人是否以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或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实施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在欧盟注册与甲公司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后,实施投诉、举报等行为。在认知要素方面,一般情况下的商标注册行为,系申请人以实际使用商标为目的的善意行为,申请人不应注册明知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由于乙公司已知晓甲公司的商标样式,若推断乙公司注册商标时不认为该商标与甲公司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近似,则其不应实施投诉、举报等行为;若乙公司注册商标时已认为该商标与甲公司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近似,则其不应注册该商标,否则其主观意图并非善意。鉴于乙公司已明确表示,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甲公司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近似,且考虑到乙公司在其商标于欧盟成功注册之前已知悉甲公司的商标及商品情况,故其并非善意的商标注册人,系基于恶意而实施投诉、举报等行为。在意志要素方面,乙公司在欧盟成功注册商标后,旋即向甲公司发出要求停止继续使用商标的律师函,此时乙公司已清楚知悉甲公司对其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由于乙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系实施投诉、举报的预备行为,乙公司发出律师函的目的实为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此外,乙公司明知其商标并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功注册,在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甲公司侵犯其商标权时,并未明确要求甲公司仅停止将其商品于欧盟销售,实际上是为了阻止甲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停止销售,足见乙公司实施行为系以损害对方出口竞争利益为目的。

    因此,乙公司明知甲公司商标样式和未注册的情况,在主观恶意的驱动下,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在域外注册近似商标,并通过发送律师函向后者施加压力,试图将甲公司已趋完备的供销体系收入囊中,进而实施的投诉、举报等行为,显然违反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

    综上所述,行为人在域外抢注近似商标并以此向电商平台投诉,阻碍先前合作方在域外的销售渠道,已违反后合同义务并有违商业道德,且手段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为促使曾与他人存在合作关系的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以打压竞争对手为目的,不以在域外注册的近似商标为基础恶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应于一定限度内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规制。

    本期封面及目录

    nload="this.removeAttribute('width'); this.removeAttribute('height'); this.removeAttribute('onload');" />

    nload="this.removeAttribute('width'); this.removeAttribute('height'); this.removeAttribute('onload');" />

    nload="this.removeAttribute('width'); this.removeAttribute('height'); this.removeAttribute('onload');" />

    << 滑动查看下一张图片 >>

    《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14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72期

    编辑/孙敏

    nload="this.removeAttribute('width'); this.removeAttribute('height'); this.removeAttribute('onload');" />


    不推荐电脑端访问(用户少)
    请微信扫一扫,查看完整信息(记得微信收藏)
     
    (文/匿名(若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发布者) / 非法信息举报 / 删稿)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昵称为 edf8**** 发布的作品,本文仅代表发布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发布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154208694@qq.com删除,我们积极做(权利人与发布者之间的调停者)中立处理。郑重说明:不 违规举报 视为放弃权利,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有个别老鼠屎以营利为目的遇到侵权情况但不联系本站或自己发布违规信息然后直接向本站索取高额赔偿等情况,本站一概以诈骗报警处理,曾经有1例诈骗分子已经绳之以法,本站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若遇 违规举报 我们100%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
    0相关评论
     

    (c)2008-现在 sud.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